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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05月30日03:50  京華時報

  本報訊(記者錢衛華)“沉寂”一年有餘的電動自行車行業再生“波瀾”。昨天,記者了解到,國家公安部、工業和信息化部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、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等四部委日前聯合下文,要求整改當下電動自行車産業,限期淘汰在用“超标”車。在用的“超标”電動車要通過以舊(jiù)換新、折價回購等方式進行淘汰。

  >>執行“老标準”

  最高時速禁超20公裏

  繼2009年電動自行車新國标暫緩執行後,四部委日前聯合下發《關于加強電動車管理》的通知(zhī)。通知(zhī)指出,近年來,電動自行車不按規定生産、銷售問題嚴重,大量“超标”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,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突出。爲此,在新國标暫未出台前,四部委要求各省按現(xiàn)有法規及GB17761标準制定整改規範。

  現(xiàn)有的規定即爲國家标準化管理委員(yuán)會1999年頒布實施的《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》。其中明确規定,電動自行車的最高時速不大于20公裏,整車重量不大于40公斤,電動機功率不大于240瓦。對于最高時速大于20公裏、整車重量大于40公斤的電動車禁止上路。同時,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58條的規定: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内行駛時,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裏。

  >>治理“超标車”

  不達标不算非機動車

  《通知(zhī)》還首次提出,在全國範圍内對電動自行車實行登記管理。要求各地警方認真核查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、最高車速等是(shì)否符合國标。對不符合要求的,一律不得按照非機動車注冊登記。與此同時,《通知(zhī)》還認同電動自行車“帶牌銷售”等方式,并提出以此爲标準,查處電動自行車無牌無證上路行駛、占用機動車道行駛、超速行駛、逆向行駛、違法載人等交通違法行爲。

  通知(zhī)明确提出,對目前在用的“超标”電動自行車,本着平穩過渡的原則,通過以舊(jiù)換新、折價回購,發放(fàng)報廢補貼等方式,鼓勵群衆主動置換和報廢。要結合本地實際,要求政府設定“超标”電動自行車的過渡期限,限期淘汰在用“超标”電動自行車。

  統計數字顯示,截至去(qù)年,國内電動自行車保有量超1.2億輛,成爲除自行車之外的數量最大的民生交通工具。僅2009年,電動車引發的事故造成死亡人員(yuán)爲3600多人,比2004年增加約6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