濰坊軍休中心歡迎您!
 > 時政要聞
您當前的位置:首頁 >  > 時政要聞

2011年09月15日03:29 京華時報

    本報訊(記者 錢衛華)近日,公安部下發了《關于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(jiàn)》,明确表示,對經檢驗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标準的,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。此外,還首次針對有些司機試圖通過當場喝(hē)酒等方式蒙混過關的,明确規定隻要其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标準,也應當立案偵查。

  立案标準從嚴

  此前媒體報道,有涉嫌醉酒的司機買來一瓶啤酒在交警面前喝(hē)光,試圖幹涉交警進行酒精濃度測試。

  針對這種情況,《意見(jiàn)》規定“在呼氣酒精測試或者提取血樣前又(yòu)飲酒,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标準的,應當立案偵查”。

  公安部表示,爲保證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的正确實施,《意見(jiàn)》就進一步規範現(xiàn)場調查、辦案期限、立案偵查等方面提出要求。

  《意見(jiàn)》明确,要從嚴掌握立案标準,對經檢驗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标準的,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。當事人經呼氣酒精測試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标準,在提取血樣前脫逃的,以呼氣酒精含量爲依據立案偵查。

  及時固定證據

  《意見(jiàn)》還要求嚴格血樣提取條件,交通民警檢查中發現(xiàn)機動車駕駛人有酒後駕駛機動車嫌疑的,立即進行呼氣酒精測試;對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當事人對呼氣酒精測試結果有異議(yì),或者拒絕配合呼氣酒精測試等以及涉嫌飲酒後、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,應當立即提取血樣檢驗血液酒精含量。

  《意見(jiàn)》強調要及時固定犯罪證據,對查獲醉酒駕駛機動車嫌疑人的經過、呼氣酒精測試和提取血樣過程應當及時制作現(xiàn)場調查記錄;有條件的,還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音、錄像等方式記錄;現(xiàn)場有見(jiàn)證人的,應當及時收集證人證言。

  推行網上辦案

  《意見(jiàn)》明确,要做好辦案銜接,在案件偵查終結後,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事實清楚,證據确實、充分的,在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前,依法吊銷犯罪嫌疑人的機動車駕駛證。

  《意見(jiàn)》要求加強執法辦案管理,進一步明确辦案要求,細化呼氣酒精測試、血樣提取和保管等重點環節的辦案标準和辦案流程,提高辦案工作信息化水平,大力推行網上辦案,加強網上監控和考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