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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軍隊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離(lí)休:

    1、1949年9月30日前入伍的師職以下年滿55周歲的幹部;

    2、1949年9月30日前入伍的軍職年滿60周歲的幹部;

    3、1949年9月30日前入伍的兵團職和大軍區職年滿65周歲的幹部;

    4、建國後入伍、建國前在解放(fàng)區參加革命工作并且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幹部;

    5、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幹部;

    6、1948年底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;

    7、身體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軍官,可以提前離(lí)休;因工作需要,身體又(yòu)能堅持正常工作的,可以推遲離(lí)休。

    (文件依據:國務院、中央軍委[1982]1号,國發[1984]130号)